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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2-06-28 00:00:00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撰写人:沈阳市辽中区财政局有效期:2022-06-28至2023-06-28撰写单位:沈阳市辽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编号:LZZCTS-2022001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被投诉人1: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地址:沈阳市辽中区建设街45号被投诉人2: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名称: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车辆设备采购项目编号:JH22-210122-00053采购人名称: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代理机构名称: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三、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服务保障评审部分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擅自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完全可以为被投诉人1勾结评标委员会控标提供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投诉事项1涉及的具体招标文件内容为:“第四章评标方法”“附件3评分细则”“技术部分”“服务保障”“1.投标人供货进度方案有切合实际的供货进度计划,且有完善的进度保证措施且措施可行,供货安装进度计划与措施方案完备切实可行性强,得10分,供货安装进度计划与措施方案完整切实可行性较强6分,供货安装进度计划与措施方案基本满足项目要求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为10分;“2.投标人应提供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应包括售后服务承诺、服务计划、服务内容、服务响应时间、流程、现场服务支持能力。售后服务方案内容能满足招标要求且覆盖全面、整体方案良好、可行性强,得10分。售后服务内容能满足招标要求、整体较好、有可行性,得6分。售后服务内容基本满足项目需求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3.投标人提供安全管理体系及措施方案。方案有完善的安全保证体系与措施,保障采购方所采购产品使用安全,确保不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安全保证体系与措施方案完善合理可行性强得5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方案完善合理可行性较强得3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方案基本可行满足项目基本要求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4.投标人应提供应急服务措施方案。具有完善、切合实际的应急服务协调方案,以保证在采购方紧急需要,以及发生的不可预见情况得到及时的解决,方案完善合理可行性强有成功案例得5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方案完善合理可行性较强得3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方案完善合理可行性一般基本满足实际要求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分表将制造商的授权、质保函及其拥有相关证书作为加分条件,倾向制造商,排斥代理商;证明文件要求厂家盖章,变相要求厂家背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投诉事项2涉及的具体招标文件内容为:“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五投标文件的递交”“★17.备份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7.3投标文件中的原件(如合同、资质证书等),须单独密封包装,并在包封外作标记投标原件明细表。”“(1)投标人的自有证明文件必须为原件;建议投标人公章或者不要的证明文件可将加盖该厂商公章(非该厂商的分支机构)的复印件作为原件。”“第四章评标方法”“附件3评分细则”“技术部分”“产品性能”“2.投标人具有所投核心产品生产制造厂商产品授权书、及质保函,满足得3分。”“第四章评标方法”“附件3评分细则”“商务部分”“企业状况”“1.所投核心产品生产制造厂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满足得1分。(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证明)”“2.所投核心产品生产制造厂商具有环境体系认证证书,满足得1分。(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证明)”“3.所投核心产品生产制造厂商具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满足得1分。(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证明)”。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增加投标人义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投诉事项3涉及的具体招标文件内容为:“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五投标文件的递交”“★17.备份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7.3投标文件中的原件(如合同、资质证书等),须单独密封包装,并在包封外作标记投标原件明细表。”“(1)投标人的自有证明文件必须为原件;建议投标人公章或者不要的证明文件可将加盖该厂商公章(非该厂商的分支机构)的复印件作为原件。(2)上述原件应随备份投标文件同时提交,评标结束后方可退还。”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关于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原则及标准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投诉事项4涉及的具体招标文件内容为:“第四章评标方法”“二、评标原则及程序”“(二)评标程序”“★8、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得分相同的,按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投标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序;按前款不能区分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保产品;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其他情况,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处理。”投诉请求:1、依法暂停本项目的采购活动;2、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依法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1)请监管部门责令被投诉人1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2)请监管部门责令被投诉人2对政府采购业务中存在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调查取证情况采购人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车辆设备(采购项目编号:JH22-210122-00053,以下称“本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022年5月20日,被投诉人2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招标公告。2022年5月27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2022年6月6日,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2年6月8日,我局收到投诉人提出的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2年6月9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2年6月13日,被投诉人1向我局提交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函》、被投诉人2向我局提交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情况说明》。为公正处理投诉事项,我局于2022年6月23日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并邀请相关专业3名专家参加会议。会上,专家认真审阅项目招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进行了论证,提出了专家意见。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阅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附件3评分细则”“技术部分”“服务保障”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分别为:“1.投标人供货进度方案有切合实际的供货进度计划,且有完善的进度保证措施且措施可行,供货安装进度计划与措施方案完备切实可行性强,得10分,供货安装进度计划与措施方案完整切实可行性较强6分,供货安装进度计划与措施方案基本满足项目要求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为10分;“2.投标人应提供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应包括售后服务承诺、服务计划、服务内容、服务响应时间、流程、现场服务支持能力。售后服务方案内容能满足招标要求且覆盖全面、整体方案良好、可行性强,得10分。售后服务内容能满足招标要求、整体较好、有可行性,得6分。售后服务内容基本满足项目需求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为10分;“3.投标人提供安全管理体系及措施方案。方案有完善的安全保证体系与措施,保障采购方所采购产品使用安全,确保不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安全保证体系与措施方案完善合理可行性强得5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方案完善合理可行性较强得3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方案基本可行满足项目基本要求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为5分;“4.投标人应提供应急服务措施方案。具有完善、切合实际的应急服务协调方案,以保证在采购方紧急需要,以及发生的不可预见情况得到及时的解决,方案完善合理可行性强有成功案例得5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方案完善合理可行性较强得3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方案完善合理可行性一般基本满足实际要求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为5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招标文件对“服务保障”的评审标准为“完备切实可行性强”“完整切实可行性较强”“基本满足”“覆盖全面、整体方案良好、可行性强”“整体较好、有可行性”“完善合理可行性强”“完善合理可行性较强”“基本可行”相关评审因素的的评审指标没有明确判断标准,上述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综上,投诉事项1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1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专家意见为:1.“建议投标人公章或者不要的证明文件可将加盖该厂商公章(非该厂商的分支机构)的复印件作为原件”该表述语义不明,属于招标文件内容不明确,违反法律规定。一般而言,允许将加盖厂家公章的复印件替代证明材料的原件,是对供应商更宽容的规定,不属于将厂家授权、背书作为资格条件。但是,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总公司与分公司属于同一主体,在允许将加盖厂家公章的复印件替代证明材料原件时,不应排除厂家分支机构的公章。2.供应商具有核心产品的生产制造商产品授权书、质保函,可以证明该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已获得产品制造商的认可,产品制造商同意为供给本项目的产品提供质量保证,相较于未获得生产制造商产品授权书、质保函的供应商,更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因此,“2.投标人具有所投核心产品生产制造厂商产品授权书、及质保函,满足得3分”评分标准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相适应。并且,相关法律只是禁止将生产厂家的授权、背书作为资格条件,并不禁止作为评审因素,该评审因素评分占比仅为3分,达不到实质上用生产厂家的授权、背书限制供应商投标的程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3.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对于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将产品制造商所具有的与产品质量相关的资质作为评审因素,符合法律规定。供应商所投核心产品制造厂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可以证明该制造厂商具有较强的企业实力,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会遵循体系进行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均与产品的质量相关。因此,招标文件将供应商所投核心产品制造厂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作为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相适应,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将供应商所投核心产品制造厂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作为评审因素,不属于用生产厂家的授权、背书限制供应商投标。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2部分内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2部分内容成立。关于投诉事项3。专家意见为:“建议投标人公章或者不要的证明文件可将加盖该厂商公章(非该厂商的分支机构)的复印件作为原件”该表述语义不明,属于招标文件内容不明确,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可以从网络查询的相关事实,不应强制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对于不可以从网络查询的相关事实,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招标文件在供应商须知部分要求所有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与法不符。应对可通过网络查询的证明材料和不可通过网络查询的证明材料作出区分。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3部分内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3部分内容成立。关于投诉事项4。经查阅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方法”“一、评标方法”规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又查阅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二、评标原则及程序”“(二)评标程序”“★8、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规定:“得分相同的,按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投标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序;按前款不能区分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保产品;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其他情况,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处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七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根据上述招标文件内容及法律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综上,投诉事项4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4成立。经核实,本项目尚未确定中标供应商。五、处理决定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2、3部分内容成立。投诉事项1、4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尚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送达回证沈阳市辽中区财政局2022年6月28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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